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嘉霖 債務人虹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方裕 債務人 蔡妮妮
蔡曾阿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陸拾伍萬肆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671,541元│103年12月2日起至│百分之4.688│103年12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983,259元│103年12月16日起至│百分之4.688│103年12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