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陳重光
駱清波 被告台北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漢民 被告 李明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兩造就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簽立租賃契約,約定租約期間為5年,每年租金為新台幣(下同)270,000元,該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額為1,350,000元,又系爭土地以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系爭土地總價值為5,324,800元(計算式:民國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2,048平方公尺=5,324,800元)。本件原告係主張上開租約已於103年12月31日屆滿,被告應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本件應以上述租金總額核定為訴訟標的數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宜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