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 許釗慧 被告 許甲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及26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是以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之系爭房屋價額為據,依原告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之結果,以每坪新臺幣(下同)42萬9537元(含土地及建物)計算,扣除系爭房屋所坐落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以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總計為1192萬8698元【計算式:(76.95+76.79)×0.3025×429537-(82+92)×185000×1/4=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簡字卷第9至1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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