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89號
聲明人即被上訴人台南縣仁德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甲○○為被上訴人台南縣仁德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而中斷,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固定有明文,惟此係以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後訴訟代理權仍屬存續為前提(參照同法第七十三條),故當事人所授與之訴訟代理權,以一審級為限而無提起上訴之特別委任者,該審級之訴訟程序,雖不因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而中斷,但至該審級之終局判決送達時,訴訟代理權即歸消滅,訴訟程序亦即由是中斷(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一四九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台南縣仁德鄉公所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受理第二審訴訟程序後,因改選已由 王金丁 變更為甲○○(本審①卷二七0頁),因其委任有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判決,並於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送達被上訴人台南縣仁德鄉公所後,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已歸於消滅,揆諸上開說明,訴訟程序即由是中斷,聲明人據此於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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