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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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武順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將其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國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