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秩字第15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郭彥孝
徐嚲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11月15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700546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彥孝、徐嚲道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
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貳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郭彥孝、徐嚲道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10月18日下午4時5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街○○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氧化亞氮(俗稱
笑氣)。
二、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
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郭彥孝、徐嚲道於上揭
時、地吸食迷幻物品氧化亞氮(俗稱笑氣)之事實,有被移
送人郭彥孝於警詢之自白、證人 黃珮萱 之證詞可參,並有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照片及扣案之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2支為證,堪
認被移送人郭彥孝、徐嚲道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雖被移
送人徐嚲道於警詢辯稱:其是去找郭彥孝講買相機的事情,
並無吸食笑氣云云,惟查,證人即該日在場之人黃珮萱於警
詢稱:郭彥孝、徐嚲道有在吸食笑氣,他們把氣球套在鋼瓶
上充氣,之後放在嘴巴裡吸食等語甚為明確,可認移送人徐
嚲道確有吸食笑氣之情,其前開辯稱,自無足採。爰審酌被
移送人等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年齡智識及其行為對社
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等情狀,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
鍰。又扣案之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2支,係被移送人
郭彥孝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應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耿翔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