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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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542號
原   告  蕭世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昭雄 等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之訴事件,未據
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4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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