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夥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508號上訴人 廖政宗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 律師複代理人 周義朗 上訴人 許永壽
許英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上當事人間履行合夥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丁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