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68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鈺峯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
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鈺峯前因鄰居告訴人 馬士雄 車輛防盜器時常發出噪音而雙方屢有爭執,於民國104年8月26日22時15分許,因告訴人馬士雄車輛防盜器再次發出噪音,竟基於毀損之犯意,至新北市○○區○○○街○巷○號告訴人馬士雄住處,持藤椅敲擊告訴人馬士雄住處大門,致該處大門外觀多處掉漆凹陷,致令不堪使用。嗣告訴人馬士雄開門查看,被告林鈺峯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藤椅毆打告訴人馬士雄,致告訴人馬士雄受有頭部損傷後顱挫傷瘀傷、左上眼皮擦傷、上背左上臂左肘及左腕挫傷併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林鈺峯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馬士雄告訴被告林鈺峯傷害及毀損器物罪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
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287條、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林鈺峯所涉上開2罪嫌部分,業經告訴人馬士雄以書狀撤回對被告林鈺峯之傷害、毀損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22頁)。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