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6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瑋
陳順德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
江政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439號、第8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宋松璟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