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亦君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9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湯亦君為計程車司機,於民國104年7月18日15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營業小客車,在臺北市○○區○○街○○○號前,未注意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竟偏左側靠近中央行駛,適 林小原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自對向至該處,煞避不及而其左手指與小客車左側後照鏡碰撞,因而受有左手中指中位指骨斷裂合併槌狀指、左手第三指指骨骨折、左手第五指及第四指之挫傷併擦傷,因認湯亦君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林小原提告湯亦君,公訴意旨認湯亦君所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林小原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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