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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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45號
原告 葉青旻
法定代理人 林元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應具體陳明原告之網路遊戲帳號、名稱,並說明被告自何時鎖原告之網路遊戲帳號、時間為何,並列印出相關證據資料。
㈡原告請求慰問金20萬元,應敘明請求權基礎(即相關法律規定)。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