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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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18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被告 楊燦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燦亮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2,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萬1,5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政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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