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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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18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被告 楊燦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燦亮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2,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萬1,5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