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9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9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七三號
聲請人甲○○即 白欽文 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乙○○即白欽文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四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現更名為台│八五─NX─0000000─││壹│叁佰肆拾││││北國際商業銀行)│九│││玖││├─┼───────────────┼──────────────┼────┼───┼────┼───┤│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五一六六一─八││壹│貳佰肆拾││││││││貳││├─┼───────────────┼──────────────┼────┼───┼────┼───┤│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八四三七四─七││壹│貳佰肆拾││││││││貳││├─┼───────────────┼──────────────┼────┼───┼────┼───┤│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一二二七八五─0││壹│貳佰玖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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