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乙○○被告甲○○男46歲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81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世禎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