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196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後之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3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