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0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89年易訴字第317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94年執聲字第1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89年易訴字第3178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五年,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確定。查該被告在緩刑期間即九十年九月間某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因而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本院審查被告上述判決正本、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後,認為符合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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