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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