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1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08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係指舊法之刑罰已經廢止,而現行法令上復無科以刑罰之明文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22年上字第6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章罰則部分(即第38條至第40條),業經立法院96年6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刪除,並經總統於同年7月1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公布,同年月13日生效施行,是本件聲請意旨所認被告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等犯罪事實,依新修正之動產擔保交易法,顯已廢止其刑罰,依照首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