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中逃亡罪為減得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壹月。
理由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及陸軍第十軍團司令部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逃亡罪部分,並已由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懲治盜匪條例│逃亡(軍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權7年│││├────────┼──────────┼──────────┼──────────┤│犯罪日期│85年10月中旬某日至│85.09.17││││85.12.1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6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8號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陸軍第十軍團司令部│││最├──────┼──────────┼──────────┼──────────┤│後││││││事│案號│87年上訴字第1146號│86年判字第52號│││實││││││審├──────┼──────────┼──────────┼──────────┤││判決日期│87.07.01│86.05.22││├─┼──────┼──────────┼──────────┼──────────┤││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陸軍第十軍團司令部│││確├──────┼──────────┼──────────┼──────────┤│定││││││判│案號│87年上訴字第1146號│86年判字第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7.08.04│86.07.01││├─┴──────┼──────────┼──────────┼──────────┤│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修正前陸海空軍刑法第││││項第1款│93條第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6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編號1、2號二罪係數罪│已由國防部中部地方軍│││備註│併罰│事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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