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2434號、第2688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李文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3
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採集尿液(送驗)採證
同意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搜索暨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偵六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勘查採
證(驗)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涉案
毒品案件初步檢驗報告、扣案物照片」外,其餘均引用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載因犯
前揭各罪並經法院論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於刑法修正前,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
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
本刑。本院經審酌前情,認被告過去已有多次施用第二級毒
品前案,前亦因詐欺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其屢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足見被告自制力不足,且
對刑罰反應力甚為薄弱,認上開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結
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
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業據
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
├──┼──────────┼─────────────────┤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檢品編號:B0000000│
││命1包│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送驗數量:0.326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24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2│玻璃球1個││
├──┼──────────┼─────────────────┤
│3│玻璃球吸食器1個││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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