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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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代 理 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永洲 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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