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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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代 理 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永洲 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