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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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佳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員小字第259號請求返還租金等
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敘明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敘明有何「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8日
書記官施惠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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