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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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40號
原   告  林秉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玲 等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
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 重簡 字第 40 號裁定(110.01.1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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