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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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聖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042號、111年度偵字第24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聖賢因涉犯傷害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