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請人 呂旭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貴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貴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貴金所有坐落高雄巿美濃區美濃段二小段7143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