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清恭 即益昌土木包工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丞煜 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
度鳳建簡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鳳建簡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
國109年3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鳳建簡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因現與系爭事
件之相對人丞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另有
109年度雄補字第2015號損害賠償事件繫屬於本院,因系爭
事件之言詞辯論筆錄僅記載摘要,無法呈現兩造完整陳述內
容,為確認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於系爭事件第一審及第二審
之陳述是否一致,以利上開損害賠償訴訟之進行,爰依法聲
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亦為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既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但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尚得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併此敘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