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63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638號
原   告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訴訟代理人  黃育文
       蔡孟曄
被   告  張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肆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參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邱秋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