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24號原告福泰水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臺北縣板被告詮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在台北市○○區○○○路○○○號9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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