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64號債權人 翁茂博 上列債權人翁茂博因與債務人 謝明儒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翁茂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有欲請求利息?若有,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和請求利率?(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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