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61號債權人 陳仁佑 上列債權人陳仁佑因與債務人 李子珅 即 駿珅 工程行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仁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敘明本件係請求債務人李子珅即駿珅工程行、 陳佳靚 即 陳麗妃 「共同給付」抑或「連帶給付」債務?
二、請提出催告返還款項存證信函之「郵件回執」,以釋明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