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77號原告 賴南志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 律師
孫銘豫 律師上列一人之複代理人 謝宗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琦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9萬840元(如計算書所載),扣除原告前繳之5000元,原告應再補繳68萬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聲明第一項裁判費│3000元│├───────────┼────────────────────┤│聲明第二項裁判費│68萬7840元│├───────────┼────────────────────┤│合計│69萬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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