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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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468號聲請人 許淑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豔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李豔璜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聲請人之姓名究為「許淑真」或「 許淑眞 」,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印文。
㈢請區分對三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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