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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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82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潘聰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零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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