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 陳秋月 被告 何錫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錫堅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併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及其他物品全部拆除,並騰空返還原告。經查,原告主張上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及其他物品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合計為7,618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110年度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3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上述占用範圍之土地價值即175萬2,140元【計算式:230元×7,618平方公尺=175萬2,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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