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裁定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九二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煙輝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0八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判決在案,惟該判決主文並未敘明該事件原告 陳煙名 及被告陳煙輝與聲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達成之協議:被告陳煙輝與原告陳煙名願意無條件將本案E部分(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辦理判決共有物分割後○○○鎮○○段斗抵小段一0四─一六地號)無償移轉給聲請人,增值稅由聲請人負擔之協議,使聲請人現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事宜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三、本件聲請人所稱於言詞辯論期日協議內容,既非當事人聲明法院請求判決之事項,判決主文自不得載入,原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至當事人對於協議事項,事後拒絕履行,對造自得另行訴請履行,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春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