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436號聲請人乙○○即債務人丙○○相對人玄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案號: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418號),迄未起訴,故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陳莉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