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50號原告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六月八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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