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五六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