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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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二三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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