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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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八三號
聲請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一號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一百五十七元公示送達登報費六百元合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