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743號債權人元鴻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許仙花 代理人 莊淑婉 債務人 李見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見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見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