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0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3年12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7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12月8日起至133年12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93年12月30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12月9日簽立本票暨約定書,分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及300,000元,約定利息為:(1)2,000,000元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機動調整: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負擔部分,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875%計息,至前述約定利率之借款利率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0.875%之差額由政府補貼。如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8%按月計付,借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部負擔,嗣後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原約定加碼計算;(2)300,000元部分,按機動利率分段調整加碼按日計息,調整方式貸款後24個月內依照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0.87%按日計算,第25個月起加1.5%按日計算,並隨前開利率指數而機動調整之。如未按期給付利息,經催告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者,應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分別繳納至95年7月13日及95年
7月31日止之利息即未再履行,迭經催告仍未給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2,000,000元、300,000元,及分別自95年7月14日、95年8月1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暨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另新水段166建號共同使用部分,與為專有部分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具有同一經濟價值目的,不能與專有部分分離而處分,為專有部分之從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就此部分應併予拍賣。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5年度拍字第20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五結鄉│新水││185-3│建││65│28│82/10000│││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0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2│宜蘭縣五│宜蘭縣五│住家用鋼│第3層│第4層││││98.77│陽台││平方│全部│含共用││1││結鄉季水│結鄉新水│筋混凝土│47.50│51.27│││││11.66││公尺││部分新││││路清水一│段185-3│造4層│││││││││││水段16││││巷2弄16│號││││││││││││6建號││││號3樓│││││││││││││(含停│││││││││││││││││車位編│││││││││││││││││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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