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再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256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齊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2年9月1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92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開始再審。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查聲請人上述各節、均屬實在,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聲請人公司之受雇人 吳榮煌 判決無罪確定之判決書,聲請人受有罪判決確定之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認有再審之理由,爰依同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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