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原告 李陳碧珠 被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告 李東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125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陳秋君法官何佳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