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 郭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1│華田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萬4,667元│103年9月1日│YC0000000│9個月│││門 田雅輝 │中山分行│││││├──┼──────────┼──────┼───────┼───────┼─────┼──────┤│2│華田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萬4,667元│103年10月1日│YC0000000│9個月│││ 門田雅輝 │中山分行│││││├──┼──────────┼──────┼───────┼───────┼─────┼──────┤│3│華田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萬4,667元│103年11月1日│YC0000000│9個月│││門田雅輝│中山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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