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緝字第1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96年5月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考量被告前揭犯行業經本院96年度易緝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足見被告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之情事。此外,本院復審酌相關情事,爰認於被告具保之情況下,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且考量被告所涉犯者係普通侵占案件,遂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2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