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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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8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049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程序審理(96年度簡字第2573號),簽請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丙○○、乙○○3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渠等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經查:本件業據被告丙○○於96年4月2日具狀撤回對被告甲○○之告訴、被告甲○○於96年5月21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乙○○、丙○○之告訴,此有該兩份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戰諭威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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