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6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秀鳳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6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