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8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臺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8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基於詐欺之犯意,因告訴人乙○○委託 林進孝 修繕屋頂滲水之問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95年9月30日14時40分許,被告佯稱其係林進孝之員工,以修繕屋頂購買材料須新臺幣(下同)7000元,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7000元。嗣其向 林進修 查證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96年2月1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川富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惠玲